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錢進榮 再審被告 蘇恩德
蘇國棟 蘇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再審之訴,為訴訟法上形成之訴,係以另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以判決直接消滅確定終局判決之效力,必須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條之情形,始得提起。基此,倘若對尚未確定之判決,自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經再審原告不服,於上訴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此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之上訴補費裁定、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檢送99年訴字第867號訴訟卷宗及上訴狀至臺灣高等法院之函稿附卷可稽。本件再審原告就尚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與首揭提起再審之訴之要件未合,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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