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腦主機壹臺,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一九六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係屬被告等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為警查扣之電腦主機一台,係屬被告甲○○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網站列印資料、鑑識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等可資佐證;又上開犯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一九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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