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070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明與事實理由不符)。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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