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0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東加油站有限公司、乙○○、信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債務人信東加油站有限公司正確名稱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本院民國96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