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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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446號債權人春福春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狀尾印章(印章與具狀人名稱不符)。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