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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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6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