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被告 顏呈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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