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高金妹
蔣連娥 吳花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 律師被告 陸駿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