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送達代收人 王裕元 被告 王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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