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祥霖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吳兆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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