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相呈國際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2760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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