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緝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卉歆(原名陳柔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331、2332、2333、2334、2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卉歆於民國93年至95年3月間受雇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公司)臺中辦事處中區1480營業處擔任襄理,經登錄為該公司之業務員,兼有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險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保險單及收取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因投資海外基金失利,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急需保險業績獲取業績獎金為由,積極連續於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向起訴書附表所列之告訴人 林美桃 等人推銷「世紀領航理財變額終身壽險」及「世紀領航萬能終身壽險契約」,向如附表所示之人稱該保險契約有「一、彈性繳費,終身萬能。二、利率保證,最少2%。三、量身打造,夢想成真。四、不時之需,靈活調度。五、固本增息,獲利可期。六、單筆定期、投資隨意之六大特色」,另表示該產品除可每月獲利8%外,透過其投保可享折扣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得於收到保單之一定期限內解約領回所繳金額;致告訴人林美桃等人陷於錯誤,將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金錢,匯入被告所有之寶華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而被告僅將部分之金錢繳回三商公司當作保費,其餘款項則挪作己用,被告以此方式共詐得4292萬5245元。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卉歆因罹患乳房惡性腫瘤,於108年6月15日凌晨2時40分許病逝,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臺南市仁德戶政事務所108年8月2日南市仁德戶字第1080057541號函在卷為憑。被告既於本院審理期間因病死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又本案起訴書所指被告涉犯詐欺取財部分既經諭知公訴不受理,此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2340、2336號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詳參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2號卷第23、62至63頁),即無構成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就前揭併案部分應退回原移送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再按案件欲為實體判決(有罪判決及無罪判決),必須具有實體之訴訟關係存在;實體訴訟關係之發生,應具備一定之條件,若有欠缺訴訟條件者,既僅具有形式之訴訟關係,即不得為實體判決,應以形式之判決,以消滅訴訟繫屬。其中欠缺形式訴訟條件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或管轄錯誤判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者,應為免訴判決。沒收性質雖已非刑罰,具有獨立性,但仍以附隨於被告一定違法行為之存在為前提,由於此類形式判決,通常對於被告一定違法行為並未加以確認,純以形式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自無由於各該形式判決一併宣告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詳參最高法院庭長 吳燦 所著「被告死亡所為不受理判決之上訴與沒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評析」一文,刊載於司法周刊第1905、1906期,107年6月)。本案係因被告死亡,致為不受理之諭知,本院既未於判決中具體認定被告有何刑事不法行為,純以形式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將起訴書所載犯罪所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海倫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文崇
法官鍾堯航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