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 林瑾瑜 視同上訴人 沈楷英
沈新昌 被上訴人 柯松輝
柯樹旺 柯鸞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1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3,902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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