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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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 盧展雄 訴訟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4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1-ND-005681~81-ND-005697│普通股│17│17,000││├──┼───────────────┼──────────────┼────┼───┼────┼───┤│002│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2│普通股│1│650││├──┼───────────────┼──────────────┼────┼───┼────┼───┤│003│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4-ND-006734~84-ND-006740│普通股│7│7,000││├──┼───────────────┼──────────────┼────┼───┼────┼───┤│004│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4-ND-007165~84-ND-007175│普通股│11│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