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00號聲請人 許明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500│├──┼───────────────┼───────┼───┼──┤│005│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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