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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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 徐李協女 被告 徐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45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37,500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贈明書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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