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被告 蔡建宏
孫慶南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曾建豪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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