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922號原告 劉佳豪 訴訟代理人 倪子嵐 律師
郭羿廷 律師 謝憲杰 律師複代理人 許願 律師被告 黃秀君
李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十分之一,被告乙○○、甲○○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乙○○與伊於民國101年5月31日結婚,並育有2名子女
,伊因照顧小孩及防盜之需要,於是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3樓住處(下稱系爭住處)客廳內裝設攝影機,凡有任何行為動作攝影機皆會自動開啟錄影。被告乙○○於106年6月5日晚間邀不知名之網友單獨至系爭住處,互動過程中雙方言語曖昧,如「網友(下稱網):你都叫我來了你在怕什麼?乙○○(下稱黃):(笑聲)網:欸我沒帶(保險套)欸怎麼辦?黃:沒帶什麼?網:你送的那個東西阿。黃:你不怕哦。網:我怕屁喔。黃:不是阿你說你沒帶。網:我是沒帶阿。黃:對阿你不怕喔。網:不會啦沒那麼雖(倒楣)啦」、「黃:欸你趕快去洗澡好不好,快點啦沖身體就好了好不好?網:不要,一起沖喔?黃:好啊。」、「網:我好緊張哦,怎麼辦?黃:怎麼了?網:我說我好緊張哦,我沒來過別人家幹這種事(通姦行為)」、「網:明天再來一次我會死掉,我好累哦。」等語,均由裝設在客廳之攝影機所拍下。此外,2人亦不斷有觸摸、愛撫等情事,甚至亦進入房間為通姦行為,完事後亦全身赤裸地分別從房間走出至浴室盥洗,縱認被告乙○○不構成通姦行為,然依上開情事,顯見其與此不知名網友間顯然逾越一般男女社交交往之正常往來,存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友關係,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重大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爰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
㈡被告乙○○另於翌日即106年6月6日上午,單獨邀被告甲○
○(與被告乙○○下合稱被告,分則以其姓名簡稱)至系爭住處,隨後2人進入房間中,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為性行為且傳出嘻笑打鬧聲,爾後2人亦全身赤裸地分別從房間走出至浴室盥洗,從當時乙○○全身赤裸、神情輕鬆及甲○○全身赤裸、陰莖勃起之身體外觀表現,可合理認定被告於房間內為通姦行為,存在婚外情之事實;此外,自攝錄影片中甲○○曾說道:「上次來東西沒這麼多欸,是還沒打開…擺設嗎?」內容可推知,甲○○甚至不是第一次至該住處,顯見被告間早已存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友關係,嚴重破壞伊婚姻之信賴及家庭之穩定。乙○○、甲○○通姦或孤男寡女赤身裸體共處一室,並由撫摸愛撫之行為,亦顯然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致原告心理極度痛苦,每日面對乙○○均要強顏歡笑,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爰請求乙○○、甲○○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00萬元。
㈢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⒈乙○○應給付原
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乙○○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乙○○則以:伊與甲○○為同事關係,與其沒有進行通姦行為;因為甲○○將公司的安全帽帶回去,而其只有假日才會上班,因此請伊將安全帽歸還,遂於106年6月6日當天6、7時許至系爭住處,當天原告去南部,只有伊一人在家。當時伊只有穿睡衣,因為在自己家裡,所以伊去房間換上班的衣服時,房門沒有關,甲○○突然進來,當時伊沒有穿衣服,甲○○就摸伊的身體,有摸胸部,伊一直制止,也有用手推甲○○,伊有跟甲○○說不要這樣,後來伊大聲說上班快來不及了,甲○○才停手走出去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甲○○則以:伊本身有正職工作,只有星期六、日至乙○○任職之公司打工,因事發前一晚伊向公司借安全帽,是乙○○騎車順路載伊回家,所以隔天請其將安全帽拿回公司;伊在乙○○換衣服時,有觸碰其身體,其有制止,後因其說上班快來不及,伊才終止這個行為、去洗手間穿衣服,是伊對乙○○上下其手,並脫掉自己及乙○○之衣服,離開其住處時,伊有向其道歉,其口頭上原諒伊,之後乙○○就去上班,伊則回家換衣服。原告提出之照片下面說明欄,其文字敘述很多是擷取的,不是原意,是原告自己解釋的,不是整個過程對話的意思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身分法益並受法律之保護,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乃為侵害該配偶之他方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
㈡原告主張之上列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乙○○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網友通姦行為之翻拍照片及錄影(含錄音及錄影)、乙○○與甲○○通姦行為之翻拍照片及錄影(含錄音及錄影)及原證2、原證4之錄影光碟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110頁),且原告與乙○○目前仍為配偶關係,乙○○自認上列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網友通姦行為之翻拍照片、乙○○與甲○○通姦行為之翻拍照片中之人均為乙○○;甲○○則自認乙○○與甲○○通姦行為之翻拍照片中之人為甲○○,又乙○○、甲○○亦均自認當時房門未關,甲○○有於乙○○在房間內更衣赤裸身體時進入房間摸乙○○之身體,有摸乙○○胸部等語(見本院卷第183-187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復有乙○○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163頁),上列原證2、原證4之錄影光碟因攝影角度關係,雖僅及於系爭住處之客廳及房間門口範圍,而無法拍攝乙○○分別與網友、甲○○在房間內之性交行為,惟乙○○為原告之妻子,竟於106年6月5日邀約不知名男網友在系爭住處(依錄影劃面客廳熄燈,僅房間內有燈光),兩人間發生上列疑似(通姦)前一起洗澡的曖昧對話、男網友確有於客廳赤裸上半身擁抱並撫摸乙○○,甚至進入房間找乙○○,隔一段時間後,再與乙○○分別全身赤裸地從房間走出至浴室盥洗(乙○○先從房間走出,男網友之後才從房間走出);乙○○復於106年6月6日上午,著睡衣與甲○○在系爭住處客廳獨處,嗣乙○○先進入房間內,房門未關,依甲○○在客廳時之錄影劃面可見其陰莖已勃起致褲子向外突出,甲○○更走到房門口與乙○○談話,之後甲○○更脫衣赤裸全身,於乙○○在房間內更衣赤裸身體時進入房間摸乙○○之身體,有摸乙○○胸部,甲○○並在房間內與乙○○相處一段時間,之後再與乙○○分別全身赤裸地從房間走出至浴室盥洗(乙○○先從房間走出,甲○○之後才從房間走出,斯時甲○○之陰莖已無勃起情狀),就一般吾人社會經驗常情而言,乙○○與上列男網友、乙○○與甲○○均有發生性交之通姦(或相姦)行為,堪予認定。是乙○○、甲○○空言否認有發生性交之通姦(或相姦)行為,尚無可採。又乙○○、甲○○所為上列發生性交之通姦(或相姦)行為,均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痛苦,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㈢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斟酌乙○○與上列男網友、乙○○與甲○○上列所為之行為,對於原告所造成之精神上損害程度,乙○○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滿29歲,其係二技畢業,時任職於金紙舖、月薪約為25,000元,105年度申報所得為4,000元,其財產總額96萬餘元;甲○○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滿37歲、高職畢業,從事壽險公司保險業務員工作,105年度申報所得為10萬餘元,名下無財產。原告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為32歲,大學畢業,105年度申報所得為30萬餘元,其財產總額為零元(有戶籍謄本、學位證書及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之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智識水準等情,認原告請求乙○○賠償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尚屬過高,應核減為20萬元;乙○○、甲○○連帶賠償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尚屬過高,應核減為40萬元,方屬公允。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乙○○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17日(見本院卷第1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乙○○、甲○○連帶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8月17日(見本院卷第125、1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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