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35號
原 告 邱士華
被 告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5,7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並
請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