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5年訴字第38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5年訴字第35、36、37、
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105年5月9日105年再字第2號等12件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等12件拒絕賠償之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決定訴願不受理確定後,復申請再審,亦經本院決定再審不受理,又其中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事件,訴願人曾就本院再審不受理之決定提起訴願,並就本院因此作成之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而經本院決定再審不受理在案。訴願人不服本院之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請求撤銷本院各該訴願再審決定、訴願決定及各該賠償義務機關之拒絕賠償決定,並命各該賠償義務機關續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詳如附表)。因訴願人不服本院上開12件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之訴願,係基於同一種類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本院爰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三、查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至同法第97條所定再審程序,係就已經確定之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對於訴願再審決定,法則無明文得再行提起訴願,自不能創設認定對於再審決定亦得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錦芳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信瑩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張瓊文 委員 邱瑞祥 委員 蔡彩貞 委員 陳國成 委員 林瑞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本院收受│不服本院訴願再審決│相關連之訴願決定書案號、││號│訴願案號│定書案號│拒絕賠償書字號│├─┼─────┼─────────┼────────────┤│1│105年訴│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字第35號│105年再字第2號│104年訴字第24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7月21日104年度賠字│││││第5號拒絕賠償理由書│├─┼─────┼─────────┼────────────┤│2│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36號│105年再字第3號│104年訴字第25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7│││││月20日104年度國賠字│││││第1號拒絕賠償理由書│├─┼─────┼─────────┼────────────┤│3│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37號│105年再字第4號│104年訴字第26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本院104年7月13日│││││104年再字第4號訴願再│││││審決定│││││本院104年3月30日│││││103年訴字第29號訴願決│││││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2│││││月22日103年度國賠字│││││第1號拒絕賠償書│├─┼─────┼─────────┼────────────┤│4│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38號│105年再字第5號│104年訴字第28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本院104年7月13日│││││104年再字第6號訴願再│││││審決定│││││本院104年3月30日│││││103年訴字第26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11月13日103年度賠│││││字第2號拒絕賠償理由書│├─┼─────┼─────────┼────────────┤│5│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39號│105年再字第6號│104年訴字第29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本院104年7月13日│││││104年再字第7號訴願再│││││審決定│││││本院104年3月30日│││││103年訴字第28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12月15日103年度賠│││││字第3號拒絕賠償理由書│├─┼─────┼─────────┼────────────┤│6│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40號│105年再字第7號│104年訴字第30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本院104年7月13日│││││104年再字第8號訴願再│││││審決定│││││本院104年3月30日│││││103年訴字第6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1月27日104年度賠字│││││第1號拒絕賠償理由書│├─┼─────┼─────────┼────────────┤│7│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42號│105年再字第9號│104年訴字第36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9│││││月4日104年度國賠字│││││第25號拒絕賠償理由書│││││臺灣高等法院104年7│││││月27日104年度訴願字│││││第6號訴願決定│├─┼─────┼─────────┼────────────┤│8│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43號│105年再字第10號│104年訴字第38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0│││││月2日104年度國賠字│││││第3號拒絕賠償書│├─┼─────┼─────────┼────────────┤│9│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44號│105年再字第11號│104年訴字第39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9月23日104年度賠字│││││第6號拒絕賠償理由書│├─┼─────┼─────────┼────────────┤│10│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45號│105年再字第12號│104年訴字第40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9月30日104年度賠字│││││第7號拒絕賠償理由書│├─┼─────┼─────────┼────────────┤│11│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46號│105年再字第13號│104年訴字第41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9月30日104年度賠字│││││第8號拒絕賠償理由書│├─┼─────┼─────────┼────────────┤│12│105年訴字│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47號│105年再字第14號│104年訴字第42號訴願決││││訴願再審決定│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0│││││月2日104年度國賠字│││││第4號拒絕賠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