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甲○○被告乙○○
劉凱瀛 丁○○戊○○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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