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債權人 洪文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秀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請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如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核有誤,應一併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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