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日月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日月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其借款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嗣因被告日月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而被告乙○○、丁○○為被告日月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表、放款支出傳票及收入傳票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宣撫法官郭瓊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91號,計新台幣(下同)1,725,149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1│1,725,149│96.10.28│年息4.33%│96.11.29│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元││││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91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1│日月昇國際貿│乙○○│2,000,000│95.09.28~│按原告定儲指數│逾期清償在6個月│96.10.27│││易有限公司│丁○○│元│100.09.28│利率加年息1.89│以內,按左列利率│││││││分60期平均│%機動計算(本│10%,逾期清償在│││││││攤還本息,│件違約時之利率│6個月以上,其超│││││││如一期不履│為2.44%,加計│過6個月部分,按│││││││行,即喪失│1.89%後為4.33│左列利率20%計算│││││││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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