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二七之三號,而其犯罪地又係台中縣谷關水庫,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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