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413號聲請人大 衛漢勒美商建利爾電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袁金蘭 會計師為美商建利爾電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建利爾電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建利爾電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袁金蘭會計師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袁金蘭會計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總公司董事會授權財長同意書、總公司財務長承認清算期間財務表冊與選定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袁金蘭會計師身分證影本、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梅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