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庚○○○被告壬○○
戊○○
之五己○○辛○○
14丁○○甲○○丙○○乙○○上開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七四號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幸華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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