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49號上訴人丙○○
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戊○等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2,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