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0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台北縣中和市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查本票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按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僅得對本票之發票人為之,是本件發票人乙○○既已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就發票人以外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揆之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700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4年11月3日│600,000元│未載│344016││├──┼──────┼───────┼───────┼────────┼──┤│002│95年2月10日│500,000元│95年3月10日│027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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