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89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7月21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向告訴人瑞吉車業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三陽機車,其係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除自備款新臺幣(下同)6,500元外,總價金53,160元,分12期支付,每期應付4,430元,標的物存放地點為臺北縣樹林市○○路○○號1樓附近,在價金未付清前,所有權仍屬告訴人公司所有,被告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詎被告在取得標的物後,僅付款3期,自93年11月25日起,即拒絕繳交其餘分期款,並將前述機車遷移他處,致告訴人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係指舊法之刑罰已經廢止,而現行法令上復無科以刑罰之明文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22年上字第6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章罰則部分(即第38條至第40條),業經立法院於96年6月14日修正,予以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是本件公訴意旨所認被告係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罪嫌,已因該法修正廢止其刑罰規定,依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