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素雲 債務人 陳思綺 債務人 陳亭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自違約之日起,以每月月付金之金額為基準,按日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