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 辛鎧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書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