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漁業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0號原告 郭峻宇 被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漁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㈡起訴狀及完整之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次按①「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至第121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59條):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經查:原告起訴時,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起訴狀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爰限期裁定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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