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汪怡瑋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停止執行,不徵費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惟同時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本院民國110年1月22日110年審電字第386號收據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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