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汪怡瑋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停止執行,不徵費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惟同時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本院民國110年1月22日110年審電字第386號收據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