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77號
原 告 羿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