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65號
原   告  陳庭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4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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