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8號原告 呂于萱 被告 楊淑婷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8號原告 呂于萱 被告 楊淑婷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