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清峰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裴海平 即海平海鮮餐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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