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264號原告 徐萬森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被告 徐萬生
徐萬金 徐長松 黃茂富 徐新振 徐新雲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徐新欽 被告 徐漢忠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參加人日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參加人日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號17樓、法定代理人陳綉莉住同上」,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102年度苗簡字第264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