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65號原告 楊昀喬 被告 陳琬璇
黃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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