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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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鈦金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冠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濬洋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應再補繳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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