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李音儀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