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周紫涵
楊小旻 林麗娟 陳秀雲 林瑞盆 林敏慧 被告 陳淑貞
全力生活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依被告全力生活地產有限公司陳報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價金,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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