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王瑞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心以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64,800元〔計算式:13,631元/㎡×342.22㎡=4,664,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