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陳威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音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46,921元〔計算式:6,800元/㎡×1,683.86㎡×54/288=2,146,9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如為日據時期謄本,應提出全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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