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泰全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1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嗣經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235號判決判處拘役50、55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3日17│103年1月23日18│││17時22分許│時45分許│時14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928號│偵緝字第698號│偵緝字第698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49號│1235號│1235號││├──┼────────┼────────┼────────┤│事實審│判決│104.02.04│104.05.15│104.05.15│││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49號│1235號│123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02.04│104.06.16│104.06.16│││日期││││├───┴──┼────────┼────────┴────────┤│備註││編號2至3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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