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明治選任辯護人凃國慶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邱明治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邱明治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明治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
105年2月3日將其收押在案,茲訊問被告後,查上開所定之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特為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至被告及辯護人於訊問時均表示希望被告能出所工作,以有收入賠償告訴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核與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是否消滅無涉,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