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惟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惟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惟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施用第二級毒品)││││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9日│99年5月29日(聲請書誤│99年7月24日││││載為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791號│99年度毒偵字第2791號│99年度毒偵字第3775號(││││││聲請書誤載為第483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99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34號(││事││││聲請書誤載為第2632號)││實├──┼───────────┼───────────┼───────────┤│審│判決│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28日│100年2月11日(聲請書│││日期│││誤載為100年1月1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99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34號(││判││││聲請書誤載為2632號)││決├──┼───────────┼───────────┼───────────┤││確定│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28日│100年3月14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7日│99年9月7日│99年9月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775號(│99年度毒偵字第4833號│99年度毒偵字第4833號││││聲請書誤載為第483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34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32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32號││事││聲請書誤載為第2632號)││││實├──┼───────────┼───────────┼───────────┤│審│判決│100年3月14日│100年2月11日│100年2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32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32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32號、第26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3日│99年10月23日│98年8月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663號、│99年度毒偵字第5663號、│99年度偵字第6193號││││第5732號(聲請書漏載│第5732號(聲請書漏載第│││││第5732號)│573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99年度易字第1116號││實├──┼───────────┼───────────┼───────────┤│審│判決│100年8月19日│100年8月19日│100年9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99年度易字第1116號││判├──┼───────────┼───────────┼───────────┤│決│確定│100年8月19日│100年8月19日│100年10月3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