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 律師複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因95年度簡上字第18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7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500元,尚欠新台幣2,970元,應予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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