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告甲○○原告丁○○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被告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甲○○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民國110年5月31日止,及給付原告丁○○自判決確定日起至112年2月18日止,均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各新台幣(下同)13,743元,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2款頒布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審理期限應為1年4個月,預估本案件約於2年時間確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4,521,447元{計算式:(12年又10個月+14年又7個月)=329個月,329月×13,743元=4,521,44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