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